搜尋此網誌

2014/01/30

晨興聖言─創世記結晶讀經(三)(W16-綱目)

第四篇

完成神定旨的地

讀經:創十二 7,十五 7 ~21,加三 14,西一12,二 6~ 7

週 一

壹 要完成神的定旨,後裔和地這二者是必需的;後裔和地二者都豫表基督,祂是神經綸的中心和普及—創十二 7,西一 18,三 10~11。

貳 主一再對亞伯拉罕說到關於地的事,說,『從你所在的地方,舉目向東西南北觀看;凡你所看見的一切地,我都要賜給你和你的後裔,直到永遠。…你起來,縱橫走遍這地,因爲我必把這地賜給你』—創十三 14 ~ 15、17,參十二7,十五 7:

一 地是亞伯拉罕生活其中且憑以生活的地方—7 ~ 8 節。

二 地是亞伯拉罕能擊敗一切仇敵,使神能在地上得着國度的地方—十四 13 ~ 20。


三 地是神能有一個居所來彰顯祂自己的地方—申十二 5、11,十六 2。

四 今天我們的地是基督;祂活在我們裏面,我們也活在祂裏面;我們應該活在基督裏,並靠基督而活—西一 27,二 6 ~ 7。

週 二

叁 基督由美地—迦南地—所豫表,乃是『所分給眾聖徒的分』—一12:

一 『所分給…的分』是指業分,如以色列人分得迦南美地之分,作他們的產業—書十四 1:

1 新約信徒的基業,他們所分得的分,乃是包羅萬有的基督—參申八 7~ 10。

2 基督是眾聖徒所分得的分,作了他們神聖的基業,給他們享受—弗三 8。

二 我們旣然接受了基督作我們所分得的分,就該在祂裏面行事爲人—西二 6 ~ 7:

1 行事爲人就是生活、行動、舉止、爲人。

2 我們該在基督裏行事爲人,生活行動,使我們能享受祂的豐富,就如以色列人住在美地,享受其上一切豐富的出產—申八 7 ~10。

3 今天的美地就是基督那包羅萬有的靈,祂住在我們的靈裏,作我們的享受;照着這靈而行,乃是新約的中心和關鍵—加三14,五16,提後四 22,羅八 4、16。

週 三

肆  神應許亞伯拉罕物質方面的福乃是美地,作包羅萬有之基督的豫表—創十二7,十三15,十七8,二六3~4:

一 因着基督至終實化爲包羅萬有賜生命的靈,這應許之靈的福,就與應許亞伯拉罕之地的福相符—加三 14,林前十五 45,林後三 17。

二 實際上,這靈作基督在我們經歷中的實化,就是美地,作神全備供應的源頭,給我們享受—創十二 7,申八 7,加三 14。

週 四

伍 地乃是基督作爲包羅萬有的靈;地也是召會—基督的身體—作基督的擴大,擴展—林前十二 12~13:

一 在召會中,我們活在基督裏,並靠基督而活—西二 6,三 4、10 ~ 11。

二 在召會中,我們擊敗仇敵,並有神的國度同神的居所—弗六 10 ~ 12,二 22,羅十四 17。

三 我們要完成神的定旨,就需要接受神的恩典,使基督這後裔能作到我們裏面,並使基督這地能從我們活出而成爲我們的召會生活,好叫我們享受神的安息,擊敗神的 仇敵,並建立神的國同祂的居所,使祂得着彰顯和代表—創一 26,加六 18,三 16,四 19,西一 12,二 7,來四 9,弗六 10 ~ 12,二 22,太六 33。

四 到了某個時候,我們真成了無有,神就要將祂自己在基督裏作到我們裏面,而祂所作到我們裏面的,要生出基督爲後裔,並要將我們帶進那作我們地的基督裏面—弗三 17、8,西一 12、27,二 6。

週 五

陸 在創世記十五章七至二十一節,神與亞伯拉罕立關於地的約:

一 因着亞伯拉罕對神關於地的應許缺乏信心,神與亞伯拉罕立約,以堅定祂對亞伯拉罕關於地的應許—8 ~ 21 節。

二 神立定這約的特別方式,含示亞伯拉罕能完成神永遠定旨的路—10 ~ 18 節:

1 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,乃是應許的約,要藉着神在祂恩典中的大能得着成就,而不是藉着亞伯拉罕在他肉體裏的努力;新約是這約的延續—加三17 ~18。

2 神藉着釘十字架並復活的基督,與亞伯拉罕立約—創十五9 ~ 10:

a 三種被殺的牲畜,表徵基督在祂的人性裏爲我們釘十字架,兩隻活鳥表徵基督在祂的神性裏,是活着、復活的一位—約十一 25。

b 基督在祂的人性裏被殺,但在祂的神性裏活着—十四19,彼前三 18。

週 六

3 神要亞伯拉罕將牲畜和鳥獻給祂,含示亞伯拉罕必須與他所獻的一切東西聯合爲一—創十五9~10:

a 這指明我們要完成神永遠的定旨,就必須在基督的釘十字架裏釘死,也在基督的復活裏復活—羅六5、8,加二 20。

b 惟有如此,我們纔能在作爲應許之地的基督裏面實行召會生活—西一 12,二6,三10~13。

4 神在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中,定了美地的界限;這地乃是以馬內利之地,以色列的領土,從尼羅河到幼發拉底河;這是亞伯拉罕獨一的後裔基督,爲着建立千年國所 要承受的地—創十五 18,十二 7,賽八 8,加三 16,參出二三31,申十一24與註 1,書一 3~ 4,太二五 34與註 1。

沒有留言: